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20 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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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20:20
定金约定的数额通常是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的,超过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与约定数额不符的,则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