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监察官的名称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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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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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8 23:41
秦朝监御史:秦代开始形成制度,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汉朝刺史:汉武帝时,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
隋朝御史大夫:隋代时,*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
明代都御史: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
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仍设都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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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征
纵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嬗变历程, 可以看出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监察机构逐步独立化,中国古代的监察机构亦由最初的监察行政合议到逐步走向独立。
秦汉时期, 由于封建监察制度尚处于创建和形成过程中, 监察机构及其职权的行使只是相对独立, 由位次于丞相的御史大夫一身二任, 在隶属关系上多少受到丞相统制。
东汉设立了专门的监督建构,但监察机构只具有相对独立的监察权。至唐代, 监察机构不仅独立, 而且更加健全。
*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 分工监察, 自成系统。元代的御史台与中书省、枢密院三权分制, 地位并重, 鼎足而立。
明代建立了只对皇上负责的、不附属于任何机关的六科给事中,监察六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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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8 23:41
监御史
秦代开始形成制度,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刺史
汉武帝时,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
御史大夫
隋代时,*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
都御史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
扩展资料:
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强*对官吏的监督,清除害,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
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也不乏其人。
传统中国的*制度系统中,要有效执行*权力,就必须具有一定的*地位或享有较高的*权力来监督*权力的执行者,为了保证监察机关工作的有效性,赋予监察*位高权重的监察地位,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又一显著特点。
这样一个特点使古代监察处于极为有利的位置,使监察的运作可以不必依附于行政,有效发挥了对于行政的监察。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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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8 23:42
战国时期 御史官
秦代 御史大夫(*)监御史(地方)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一级的行政长官,失去了监督地方的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的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晋南北朝
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
隋唐时期
隋代时,*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设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③察院,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
宋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主义的发展而加强。*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1]
元
元代*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御史台相同,作为*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1]
明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史·职官志》)。[1]
清
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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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8 23:42
都察院的左右都御史,御史台监察御史,御史大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