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对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有何要求?如何体现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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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5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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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6 08:21
会计准则对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的要求如下:
1、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的;
2、母公司满足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
3、母公司满足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的;
4、母公司满足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的。公正性的提现在于实质性控制。
编制合并报表的程序一般包括:
1、检查并调整母、子公司会计报表中可能存在的误差和遗漏;
2、抵消企业集团内部交易的未实现损益;
3、抵消子公司因实现净利润而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4、抵消母公司从子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和收到的股利,并将母公司对子公司股权投资账户余额调整至期初数;
5、抵消年初母公司对于子公司股权投资账户和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各账户的余额,并将两者的差额确认为合并价差;若有少数股权,还要确认相应部分的少数股东权益。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1、合并资产负债表;
2、合并利润表;
3、合并现金流量表;
4、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5、附注,企业集团中期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至少应当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同时应当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