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超生罚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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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5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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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7 11:26
不符合国家和云南省计生*生育子女,当事人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罚款。
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规定是:不符合计生*多生一位子女,需要交纳当事人所在地上年人均年收入5--10倍的社会抚养费。
超生罚款征收标准
1、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2、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
3、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法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属企业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
(三)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退休人员的,减发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
(四)属农业人口的,在落实节育措施前,不得享受扶贫优待。
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收养子女的,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违法生育的人员,生育费用及生育有关的医疗费用自理;有工资待遇的,产假期间不发工 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罚五佰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处罚。
云南具体超生罚款征收情况如下:
1. 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对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当事人,女方生育时不满28周岁或者距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4年的,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五分之一征收。
2. 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达到规定的再生育年龄或生育间隔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征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 农村居民超三胎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法律依据:
《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规定:
第二条 对违反《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非农业
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至10倍计征;
(二)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地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地州市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5至8倍计征;
(三) 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方是非农业人口,另一方是农业人口的,按照本款(一)、(二)项分别计征。
违法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违法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违法多生育子女数为倍数计征。
本条规定的违法生育人员,本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地州市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以其超过部分为基数加收3 倍的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