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5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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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1 20:32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至6月, 犯罪嫌疑人 常某得知可通过领取滴-滴打车优惠券的方式刷单赚钱,后常某花钱向别人购买了刷单软件并学习刷单技术。随后,常某在滴-滴打车平台注册乘客账户领取平台发放的打车优惠券,然后通过虚构打车交易,将领取的优惠券向其控制下的司机账户支付,最后提现完成套现,在短短几个月内,通过刷单非法获利1万余元。 2016年2月26日,海淀检方对利用“滴-滴打车”软件进行刷单套现诈骗的常某提起 公诉 ,该案系互联网打车软件出现后国内第一例刷单诈骗案件。据悉,按 刑法 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嫌疑人常某可能获刑6个月。 法律解读: 对于互联网背景下的新型化犯罪行为,全国范围内入罪先例并不多,本案是全国首例以诈骗罪对刷单行为人进行入罪定性的案件。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常某使用作弊软件,通过虚构打车交易的事实,非法获取** 公司 钱款1万余元,数额较大,符合我国刑法对于诈骗罪犯罪的相关规定。因此,今年2月26日,海淀检方对利用“滴-滴打车”软件进行刷单套现诈骗的常某提起公诉。 **公司反馈称:通过刷单作弊来骗取补贴的行为,是严厉禁止的。这样做会使平台遭受经济损失,同时会影响诚信守法的司机以及乘客的利益和体验,扰乱破坏健康的平台秩序。 2014年初滴-滴和快的针对出租车展开补贴,这时出现了出租车司机和乘客刷单诈骗行为,后公司增加了专车、快车、顺风车和代驾,相应也带来新的刷单诈骗行为。从2014年年初,两家公司开始通过技术和运营规则来遏制和惩罚刷单行为,比如当司机和乘客距离过近时,会对订单进行屏蔽,系统会比对司机和乘客的定位轨迹,看订单服务是否真实有效。但此时管控刷单诈骗行为的工作人员还分散在技术和运营团队,且大数据等技术并不成熟,有时还需人工配合。 2015年3月,合并后的**公司成立了专门的反作弊团队,通过大数据技术来系统智能地对后台数据综合分析,比如分析司机和乘客的定位、行驶路线是否一致,司机乘客注册手机号和绑定的支付或提现账户是否正常等数据,对可能存在的刷单用户进行筛选和管控。经统计,从去年3月至年底,该公司用户99%以上的刷单行为均被反作弊团队管控。 对于提供刷单软件下载和刷单教程的人,如果技术提供者明知行为人要从事诈骗行为还提供技术知识的支持,则有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若未与具体行为人沟通联络,不知道具体的行为人是否要实施诈骗行为,但此技术或方法若仅为“诈骗”所用,那么公开此类技术或提供此类技术的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 传授犯罪方法罪 。 按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诈骗金额达到数额较大但尚未达到数额巨大的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按照 北京 市的量刑规定,数额达到5000元即构成数额较大,犯罪数额达到10万为数额巨大,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诈骗1万元则可能面临6个月左右的刑期,具体还要综合看整个案情来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