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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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1 23:09
《*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过期、损坏的*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场监督销毁。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1 23:09
没有这个规定,二类精神药品属于特殊药品,特殊药品的销毁都需要药监部门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