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提出逐步构建什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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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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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1 06: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党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法规是党的*组织以及*纪律检查委员会、*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 党的*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党内法规。下列事项应当由*党内法规规定:
(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二)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
(三)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
*纪律检查委员会、*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第四条 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党*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纪律检查委员会、*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第五条 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制定党内法规在*统一领导下进行。制定党内法规的日常工作由**处负责。
**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纪律检查委员会、*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第七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
(二)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
(三)遵守党必须在*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
(四)符合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
(五)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八)注重简明实用,防止繁琐重复。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第九条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处办公会议讨论,报*审定。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审批。
第十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的*党内法规制定建议,应当包括党内法规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时间、起草单位等。
第十一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第十二条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条 *党内法规按其内容一般由*纪律检查委员会、*各部门起草,综合性党内法规由**协调*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部门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
*纪律检查委员会、*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组织起草。
第十四条 党内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具体规范;
(五)解释机关;
(六)施行日期。
第十五条 党内法规应当方向正确,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
第十七条 起草党内法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党内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与现行党内法规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党内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党内法规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根据党内法规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必要时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和单位向审议批准机关报送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党内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第四章 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一条 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相抵触;
(二)是否同*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措施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对存在问题的党内法规草案,审核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审核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党内法规的审议批准,按照下列职权进行:
(一)涉及党的*组织、*纪律检查委员会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党内法规,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二)涉及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涉及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各方面工作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局会议或者**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三)应当由*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根据情况由**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或者按规定程序报送批准;
(四)*纪律检查委员会、*各部门发布的党内法规,由*纪律检查委员会、*各部门审议批准;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党内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经审议批准的党内法规草案,由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核文后按规定程序报请发布。
党内法规一般采用**文件、***文件、*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各部门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件、**文件的形式发布。
党内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
第二十四条 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党内法规,可先试行,在实践中完善后重新发布。
第五章 适用与解释
第二十五条 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党内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
*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纪律检查委员会、*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党内法规的效力。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党内法规不得同*纪律检查委员会、*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提请*处理。
第二十八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党内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一)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相抵触的;
(二)同*和法律不一致的;
(三)同*党内法规相抵触的。
第二十九条 *党内法规解释工作,由其规定的解释机关负责。本条例施行前发布的*党内法规,未明确规定解释机关的,由**请示*后承办。
*纪律检查委员会、*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解释。
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备案、清理与评估
第三十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党内法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备案工作由**承办。具体备案办法由**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对相关党内法规作出修改、废止等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内法规制定机关、起草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职权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党内法规的修改、废止,适用本条例。
党章的修改适用党章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军事委员会及其总*部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军队党内法规。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31日**印发的《中国*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