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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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3 16:42
3月16日,陕西省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强加强购房资格、资金核验,规范商品房销售、存量房交易秩序,规范涉房信息发布行为并加大检查监督力度。
《通知》表示,购房人骗取或通过“代持”方式规避限购*的,其本人及“代持人”将列入西安市购房失信人员名册,5年内不得购房;涉嫌犯罪的,将移交*机关调查处理。
全文如下:
各区、县住建局,各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房住不炒”的定位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购房资格核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严格执行我市住房限购*,不得诱导、协助购房人伪造资料骗取购房资格,不得鼓动购房人通过“代持”等方式规避限购*。进行购房意向登记信息核验时,要严格初查购房资格审查资料。
企业、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要记入信用档案、暂停使用房屋网签系统;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将通报土地、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参加土地购置、金融信贷或清理出市场。
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要记入信用档案,并可予以从业*;涉嫌犯罪的,将移交*机关调查处理。
购房人骗取或通过“代持”方式规避限购*的,其本人及“代持人”将列入我市购房失信人员名册,5年内不得购房;涉嫌犯罪的,将移交*机关调查处理。
二、加强购房资金核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严格遵守金融信贷*,不得诱导、协助购房人以“信用贷”、“消费贷”等方式支付首付;不得提供垫资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购房意向登记信息核验时,要严格核查首付存款证明。
企业、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要记入信用档案、暂停使用房屋网签系统,并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将通报土地、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参加土地购置或清理出市场。
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要记入信用档案,并可予以从业*;涉嫌犯罪的,将移交*机关调查处理。
购房人违规使用贷款的,将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机关调查处理。
三、规范商品房销售秩序。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照商品房销售流程开展销售活动、及时准确公示销售信息,不得捂盘惜售、价外收费,不得“雇佣”人员恶意登记购房信息,不得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以电话、短信等方式推销房屋,不得组织员工或与第三方合作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不实信息。
企业、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要记入信用档案,暂停使用房屋网签系统。
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要记入信用档案,并可予以从业*;涉嫌犯罪的,将移交*机关调查处理。
四、规范存量房交易秩序。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依法诚信经营,不得为不符合住房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挂牌服务;不得以学区、学位为名,煽动出卖方抬高房屋挂牌价格;不得发布挂牌价明显高于实际成交价的房屋信息。
企业、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要记入信用档案,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暂停使用房屋网签系统;情节严重的,将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清理出市场。
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要记入信用档案,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从业*;涉嫌犯罪的,将移交*机关调查处理。
五、规范涉房信息发布行为。机构网站、平台账号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积极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网络生态。不得发布背离“房住不炒”定位的信息,不得捏造、散布不实消息,不得使用夸张标题、发布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文章,不得以个别成交案例片面臆断房地产市场走势,不得以任何方式制造购房恐慌情绪。发现违规行为的,住建部门要会同*等部门及时约谈、调查并公开曝光。
六、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各区县住建局、各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要大力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坚决打击虚假宣传、人为制造购房恐慌情绪、购房资格及首付存款证明核验不严等行为;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执法不严的,要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5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3 16:42
3月16日,陕西省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强加强购房资格、资金核验,规范商品房销售、存量房交易秩序,规范涉房信息发布行为并加大检查监督力度。
《通知》表示,购房人骗取或通过“代持”方式规避限购*的,其本人及“代持人”将列入西安市购房失信人员名册,5年内不得购房;涉嫌犯罪的,将移交*机关调查处理。
全文如下:
各区、县住建局,各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房住不炒”的定位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购房资格核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严格执行我市住房限购*,不得诱导、协助购房人伪造资料骗取购房资格,不得鼓动购房人通过“代持”等方式规避限购*。进行购房意向登记信息核验时,要严格初查购房资格审查资料。
企业、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要记入信用档案、暂停使用房屋网签系统;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将通报土地、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参加土地购置、金融信贷或清理出市场。
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要记入信用档案,并可予以从业*;涉嫌犯罪的,将移交*机关调查处理。
购房人骗取或通过“代持”方式规避限购*的,其本人及“代持人”将列入我市购房失信人员名册,5年内不得购房;涉嫌犯罪的,将移交*机关调查处理。
二、加强购房资金核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严格遵守金融信贷*,不得诱导、协助购房人以“信用贷”、“消费贷”等方式支付首付;不得提供垫资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购房意向登记信息核验时,要严格核查首付存款证明。
企业、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要记入信用档案、暂停使用房屋网签系统,并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将通报土地、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参加土地购置或清理出市场。
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要记入信用档案,并可予以从业*;涉嫌犯罪的,将移交*机关调查处理。
购房人违规使用贷款的,将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机关调查处理。
三、规范商品房销售秩序。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照商品房销售流程开展销售活动、及时准确公示销售信息,不得捂盘惜售、价外收费,不得“雇佣”人员恶意登记购房信息,不得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以电话、短信等方式推销房屋,不得组织员工或与第三方合作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不实信息。
企业、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要记入信用档案,暂停使用房屋网签系统。
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要记入信用档案,并可予以从业*;涉嫌犯罪的,将移交*机关调查处理。
四、规范存量房交易秩序。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依法诚信经营,不得为不符合住房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挂牌服务;不得以学区、学位为名,煽动出卖方抬高房屋挂牌价格;不得发布挂牌价明显高于实际成交价的房屋信息。
企业、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要记入信用档案,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暂停使用房屋网签系统;情节严重的,将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清理出市场。
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要记入信用档案,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从业*;涉嫌犯罪的,将移交*机关调查处理。
五、规范涉房信息发布行为。机构网站、平台账号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积极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网络生态。不得发布背离“房住不炒”定位的信息,不得捏造、散布不实消息,不得使用夸张标题、发布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文章,不得以个别成交案例片面臆断房地产市场走势,不得以任何方式制造购房恐慌情绪。发现违规行为的,住建部门要会同*等部门及时约谈、调查并公开曝光。
六、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各区县住建局、各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要大力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坚决打击虚假宣传、人为制造购房恐慌情绪、购房资格及首付存款证明核验不严等行为;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执法不严的,要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5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3 16:42
3月16日,陕西省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强加强购房资格、资金核验,规范商品房销售、存量房交易秩序,规范涉房信息发布行为并加大检查监督力度。
《通知》表示,购房人骗取或通过“代持”方式规避限购*的,其本人及“代持人”将列入西安市购房失信人员名册,5年内不得购房;涉嫌犯罪的,将移交*机关调查处理。
全文如下:
各区、县住建局,各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房住不炒”的定位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购房资格核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严格执行我市住房限购*,不得诱导、协助购房人伪造资料骗取购房资格,不得鼓动购房人通过“代持”等方式规避限购*。进行购房意向登记信息核验时,要严格初查购房资格审查资料。
企业、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要记入信用档案、暂停使用房屋网签系统;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将通报土地、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参加土地购置、金融信贷或清理出市场。
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要记入信用档案,并可予以从业*;涉嫌犯罪的,将移交*机关调查处理。
购房人骗取或通过“代持”方式规避限购*的,其本人及“代持人”将列入我市购房失信人员名册,5年内不得购房;涉嫌犯罪的,将移交*机关调查处理。
二、加强购房资金核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严格遵守金融信贷*,不得诱导、协助购房人以“信用贷”、“消费贷”等方式支付首付;不得提供垫资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购房意向登记信息核验时,要严格核查首付存款证明。
企业、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要记入信用档案、暂停使用房屋网签系统,并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将通报土地、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参加土地购置或清理出市场。
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要记入信用档案,并可予以从业*;涉嫌犯罪的,将移交*机关调查处理。
购房人违规使用贷款的,将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机关调查处理。
三、规范商品房销售秩序。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照商品房销售流程开展销售活动、及时准确公示销售信息,不得捂盘惜售、价外收费,不得“雇佣”人员恶意登记购房信息,不得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以电话、短信等方式推销房屋,不得组织员工或与第三方合作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不实信息。
企业、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要记入信用档案,暂停使用房屋网签系统。
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要记入信用档案,并可予以从业*;涉嫌犯罪的,将移交*机关调查处理。
四、规范存量房交易秩序。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依法诚信经营,不得为不符合住房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挂牌服务;不得以学区、学位为名,煽动出卖方抬高房屋挂牌价格;不得发布挂牌价明显高于实际成交价的房屋信息。
企业、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要记入信用档案,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暂停使用房屋网签系统;情节严重的,将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清理出市场。
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要记入信用档案,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从业*;涉嫌犯罪的,将移交*机关调查处理。
五、规范涉房信息发布行为。机构网站、平台账号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积极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网络生态。不得发布背离“房住不炒”定位的信息,不得捏造、散布不实消息,不得使用夸张标题、发布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文章,不得以个别成交案例片面臆断房地产市场走势,不得以任何方式制造购房恐慌情绪。发现违规行为的,住建部门要会同*等部门及时约谈、调查并公开曝光。
六、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各区县住建局、各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要大力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坚决打击虚假宣传、人为制造购房恐慌情绪、购房资格及首付存款证明核验不严等行为;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执法不严的,要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