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军遗留化学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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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3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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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4 06:56
日本遗弃在我国的化学武器
2003年8月4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发生一起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毒剂泄漏事件,受害者达50多人。日本*承认引发该事件的化学毒剂是侵华日军遗弃的芥子气,并表示将同中国方面合作处理此次事件。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遗弃化学武器销毁的开始时间最迟不能晚于公约生效后两年(1999年4月29日前),销毁结束的时间最迟不能晚于公约生效后10年(2007年4月29日前)。遗弃国对化学武器的销毁负主要责任。
到二战结束时,日本共生产了大约518万枚化学弹药。1945年日本战败后,为了掩盖其在中国领土上使用化学武器的罪行,将大量化学武器和化学战剂或是掩埋或是倾倒于河流。这些被遗弃的化学武器分布于我国的安徽、河北、黑龙江、江苏、吉林、辽宁、山西、 浙江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的18个地点,另有6个可疑地点。关于被遗弃化学武器的数量,我国*的估计为:已被发现和进行了初步处理的有30万发弹药和120吨化学战剂,未进行处理的弹药仍有200万发。日本*估计的数量为70—90万发。被遗弃化学战剂的种类有:芥子气、芥子气/路易斯剂、二苯基肿氰、氢氰酸和氯乙酰苯、光气。
1990年,我国*曾通过非官方渠道向·日本*提出处理其遗弃在我国的化学武器的要求。1992年2月,我国*正式向联合国日内瓦裁军会议递交了一份报告,陈述了我国*的鲜明立场。1995年,日本*首次承认在我国领土上遗弃了化学武器。1996年,日本*公布了销毁其遗弃在中国化学武器的计划。1999年7月,中日两国*签署了《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日方在《备忘录》中承认在中国遗弃了大量化学武器,并承诺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销毁义务。
2003年4月,中日两国*在“处理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第7次联合工作组会议”上,中日双方就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的主体销毁技术方案、销毁设施地点等问题达成一致。确定的主体销毁化学武器技术由中日双方专家讨论解决。同时,中日双方从减少运输风险角度出发,经过反复论证和实地调查,确定在发现日本遗弃化学武器数量最多的吉林省软化地区实施销毁。(刁天喜)
(摘自《军事医学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