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3 13:07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5 18:57
销售单上签字,未必就是借条,充其量证明客户收到了这票货物。要想证明这票货被客户收到,但始终未付款,就必须提供与该票货物相关联的其他证据,比如该客户在送货单上的签字(主要起确认笔迹的作用),以及该客户依据送货单向你们支付货款的凭证等,以佐证客户在该销售单上的签字,等同于其在销售单上的签字。客户收到了货物,但却未支付相应货款,因此,应按销售单的事实上金额支付货款。由于该票货发生在2006年1月,离法定的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还有些时日,你司能够在客户在该销售单签名之日起两年诉讼时效到来之际,向人民*提诉讼讼,请求判令该客户立即偿还欠款及息金。你想到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但支持你司关于“催他还钱,他不还”等中断时效的主张,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比如你司向该客户催要欠款的函件及可能的音像资料),仅是表面的情况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