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3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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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1 07:36
执行程序中,只有当申请追加的理由成立时才能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条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