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入学名额要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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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3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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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23 23:16
1、严禁任何个人和企业(机构)买卖入学指标或利用入学指标谋取不当利益,如有违反,永久取消其子女入学优惠*或企业(机构)入学指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高端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现行经费供给渠道及办法解决。
【拓展资料】
《教育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幼儿园是否违反规定办学及教育进行认定和处罚。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和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为主管理的*。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
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