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4 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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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03:23
借款人申请 贷款 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的 常住户口 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 身份证 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三)借款人或配偶申请 住房公积金贷款 时足额正常缴存 住房公积金 满12个月(含)以上,且所在单位处于缴存正常并不欠缴(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 购买*性住房的借款人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限*。借款人只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处于足额正常缴存状态的。(*性住房是指享受*相 关税 收、福利、*优惠等条件的住房。) (四)具有符合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 (六)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抵押、 质押 、保证),能够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有效足额担保。 (七)符合申请时效要求。购买新建住房的,从签订 购房合同 及预付购房款之日起一年以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未竣工的,以规划部门许可证批准之日起一年以内;购买二手房的,以 契税 票据和 房屋产权证 核发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使用 公积金贷款 偿还商业 银行贷款 的,贷款期限不应超越商业银行批准还贷年限。 (八)借款人为他人提供贷款第三方保证尚未解除保证责任的不能申请贷款;贷款未还清或未达到贷款信用审核标准的,不予办理贷款。 (九)第二套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住房条件的普通自住房。 (十)父*女联名购买自住住房必须共同签订抵押合同;父*女直系亲属关系的认定,以 户口 薄、 户籍 管辖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认定方式为准。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