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7 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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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7 13:21
(1) 违反出资义务 的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 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e68a84e8a2ade799bee5baa6e79fa5e9819331333366303131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违反权利不得滥用义务的法律后果公司股东 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股东作为公司的运营主体,对公司的生产和经营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涉及到股东个人行为欠债显然是与公司没有直接关系,但如果涉及到个人存在违法行为,后期需要用自己的资产进行抵债处理的,特别是造成了股权转移必须对公司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