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7 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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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8 10:40
应注意以下方面:①生产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所用的原辅材料和添加剂必须是食品安全(卫生)国家标准或者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品种,采购时应索取检验合格证明或报告。如需更改配方中原料的品种,应经批准方可生产。②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在生产、运输、储存的过程中应防止受到污染。出厂产品应具有合格证和产品标签,提供充分的产品信息。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必须通过QS认证才能上市销售。③不得用酚醛树脂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管道、运送带;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食品包装材料的接触食品面,复合食品包装袋应在两层薄膜之间印刷,待油墨和黏合剂中的溶剂干燥后再黏合,防止向食品迁移;不得用工业级石蜡;塑料和纸制品不得使用回收再生料。④利用新材料、新原料或新添加剂生产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及首次进口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新品种的,应当按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向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提出申请报批。⑤对已批准的生产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所用的原辅料和添加剂的安全性产生质疑的,或有证据表明其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卫生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重新评估。⑥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采购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⑦应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加强监督管理,并根据需要采取样品,进行相关指标的检验。⑧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按照《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对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管理要包括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综合措施,包括对材料和原材料的:卫生要求,并要注意安全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