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经济适用房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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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7 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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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2 12:16
包头经济适用房新*
1、经济适用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划拨的,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按*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2、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可以参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销售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参照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要凭借契税完税凭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
3、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5年内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离婚析产和*判决除外),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经济适用住房原出售价格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