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主体资格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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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6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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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2 09:22
问题一:保证的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保证人的积极资格:具有清偿能力;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保证人的消极资格:国家机关和公益法人的担保人资格受到*;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只能在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保证行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一、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为保证人和债权人债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无不可。保证人问题较为复杂,以下作较为详细的讨论。二、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如果主债务人同时为保证人,意味着责任财产未增加,仍然只是主债务人以自己的一般财产作一般担保,保证的目的落空。三、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这是因为国际机关主要从事国家活动(包括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等),其财产和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拨款,并主要用于符合其设立宗旨的公务活动。虽然国家机关也进行一些民事活动,如购置办公用品、兴建或者购买公务员住宅等,但仍以必要和可能为前提。因此,国家机关的财产和经费若用于清偿保证债务,不仅与其活动宗旨不符,也会影响其职能的正常发挥。此外,国家机关对外代表国家从事管理活动时,所欠债务由国家承担责任;以机关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以财政所拨预算经费为限,而预算经费为其担负的国家职能活动所必需,在经费紧张的今日,一般无剩余可言。故国家机关一般不具有代偿能力,由其作为保证人并不能保证债券的实现。为此,《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际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批准为使用外国 *** 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的除外。”外国 *** 贷款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一般由国家主管机关负责借入,然后按有关规定转贷给国内有关单位。在转贷时,一般要求国内借款单位提供还款担保,这种担保得由国家机关提供。如外国 *** 贷款的转贷,就要求借款单位提交省、直辖市、自治区或者计划单列市计委的还款担保。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不得作保证人(《担保法》第9条)公益乃不特定之多数人的利益,一般是非经济利益。如果允许上述机构为债权人提供担保,极有可能减损其用于公益目的的财产,无疑有害公益法人的宗旨。因此,法律不允许它们作为保证人。但是存在例外:《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第16条)。五、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因其主体资格、清偿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也不宜充任保证人《担保法》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结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问题二:借款人及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规是什么意思 借款人主体不合规可以理解成,自身原因如个人上征信等,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放款,
担保人主体不合规可以理解成不符合担保人的必要条件,基础的如信誉等。
问题三: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分别是什么意思?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保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约作为保证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主债务人共同订立合同;三是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
签订保证合同的注意事项
企业经常在实践中会疏忽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的防范,对于保证合同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多加注意,降低企业风险和运营成本。
一、审查保证人的履约情况
1、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这里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一般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各国有商业银行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等。
注意以下机构不得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否则,保证合同无效:
①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经*批准为使用外国 *** 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合格证人;
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
2、保证人的保证能力
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担保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在被担保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或赔偿损失的权利。保证人必须具有相应的经济赔偿能力。这是履行保证义务的必备条件。无相应的经济赔偿能力,即无保证能力。
注意从以下几方面对保证人的保证能力进行审查:
①审查保证人的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等,以避免其提供的财产小于被保证的范围。
②审查保证财产的来源,确保该财产是保证人的合法财产。
③审查保证人对其提供的保证财产是否有独立的处分权限,以降低债权实现的风险。
二、明确保证人的权利义务
1、保证人的义务
保证人对保证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如果保证合同上未写明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那么即认定为连带保证责任。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对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风险大小不一。
同时保证合同中需要明确保证人所提供的保证财产的数额、违约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这些数据必须具体明确,符合法律规定。
2、保证人的权利
保证合同中可以写明保证人基于主合同产生的抗辩权利,以防止债务人恶意躲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明确债务转让必须通知保证人,减低未知风险。
三、保证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我国《担保法》也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当事人仅有订立保证合同的意思表示,没有订立书面的保证合同的,不能认定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保证法律关系。保证合同的具体形式可以有以下几种:
①保证人和债权人单独签订一份保证合同;
②在主合同中写明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并由保证人签字盖章;
③保证人在主合同保证栏内表明担保意思,并签字盖章;
④保证人向债权人递交保证书。
四、保证期限
保证期限由保证合同当事人约定或是依据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保证人在签写保证期限时应当谨慎。
五、其他事项
保证人如果有多人,应该在保证合同的其他事项中明确各自该承担的保证责任大小,避免纠纷的发生。
综上,保证合同的核心是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意思表示,所以保证人......>>
问题四:保证人的作用 保证人首先必须是排除主合同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因为保证人是为了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而设定的,它仅要求提供人的担保,而无须象抵押等其它担保方式要有具体的物、权利或者金钱才能提供担保,所以这种人的担保方式就要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否则将会失去保证的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自然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由其个人投资经营的、属个体性质的经营部等私有单位来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有法人资格,仍属自然人的性质,个人经营的,以其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对外债务,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对外债务。可见贷款人与保证人系同一自然人,这种保证实际上系自贷自保,这就有悖于法律的规定,使得保证的作用难以真正发挥,不利于实现债权人的权益。这其中固然有借款人为借出款项而投机取巧的因素,但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也是有一定责任的,它在贷出款项时没有严格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没有要求保证人提供营业执照,而仅以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上盖章、签字即成立保证。金融机构的信贷人员为了贷出款项,要求借款人必须按法律或银行内部规定提供保证人,只注重有保证人这一形式要件,而不问保证人的实质要件,缺乏履行严格审核义务,不管保证人到底是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到底有无工商登记有无主体资格,因此贷款人对这种情形的出现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债权人的审核责任,而依《合同法》来看,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金融机构违反了注意义务,应依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笔者认为在《担保法》或其司法解释中应明确规定贷款方即金融机构的审核责任及其相应的罚责,以警醒金融机构的信贷人员严格履行审核保证人的资格,避免贷出的款项无法收回,最终避免国有资产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问题五:法律对抵押权人主体资格有什么规定 抵押权的效力如何确定 ?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首先、对标的物的效力。1.抵押效力及于从物,担保法解释第6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其次、对孳息的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收取的孳息首先充作收取孳息的费用,其次是主债权的利息,再次是主债权。 第三、对添附物的效力。对于添附物,依据担保法解释62条规定可以分如下情形对待:(1)添附物归第三人时适用物上代位的有关规定。抵押物因附和、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2)添附物归抵押人所有时及于整个抵押物。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3)共有时及于抵押人的份额。 第四、对抵押人的效力――抵押人的权利。1.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处分权。 (1)转让标的物的权利 标的物抵押后抵押人仍可转让其抵押物。但是在我国,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受到如下之* a.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不通知、不告知的,不影响转让的效力,即转让仍然有效。 b.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c. 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人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仍然可以向受让人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当然,若债务人已经清偿了其债务的,抵押权消灭。 (2)就标的物再次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等担保物权。 (3)就抵押物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 (四)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权的保全 在抵押权人因抵押物受到损害而遭受损失时,抵押权人基于其抵押权可以行使如下权利,保全其抵押权: (1)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2. 处分抵押物的权利 在债权到清偿期而未受到清偿时,债权人有权将标的物进行处分,以受偿。 3.优先受偿权
问题六:举例说明哪些人不能成为合同保证人 担保是一种民事行为,担保人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只能部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所为的担保无效。担保法对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作了特殊规定,因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欠缺而导致的担保合同无效。 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他人提供的担保无效。担保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设立担保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活动,当事人订立担保合同的,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笔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担保合同无效,*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担保合同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企业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为他人提供的担保无效。因为企业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责任。(3)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他人提供的担保无效。国家机关的资产是国家财政拔付的,其本身没有所有权,无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因此,国家机关为他人提供担保无效。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产是发挥公益职能所必须的,其若为他人提供担保,当承担担保责任时,必然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故其为他人担保亦无效。
问题七:保证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1.一般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责责任保证。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1.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更多] 什么是保证 什么是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相关阅读: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休息几天 根据《 劳动法 》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 劳动 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关于一日的理解,[更多]
问题八:保证主体的条件是什么?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批准为使用外国 *** 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问题九:担保人的担保人的设立 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享有*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五)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问题十:关于房贷担保人,哪些人符合担保人的资格 担保人只要没有征信不良记录,同时有稳定收入证明就可以了,任何人都可以做你的担保人,担保人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不在一个户口本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