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电子期刊信息的知识产权问题探析:知识产权什么意思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7 04:13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09:03
摘 要 本文探讨了网上电子期刊所涉及的著作权、权利归属、保护期、付酬方法等问题,阐述了加强网上电子期刊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加强网上电子期刊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与措施。
关键词 网络;电子期刊;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G2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708(2011)36―0059―02
网上电子期刊是在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与结合之下产生的新型出版物。网上电子期刊还可以提供远程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因此,网上电子期刊深受用户欢迎。网上电子期刊尤其是网上电子学术期刊数量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正在逐年递增。目前,网上电子期刊已经为科研人员利用丰富的网络电子期刊资源进行科学研究、课题立项、撰写论文或跨部门、跨地区进行远距离合作研究,带来许多实惠和便利,但与此同时,网上电子学术期刊的侵权现象也日益严重。如通过网络任意下载、拷贝、复制电子期刊上的文章。侵权者利用网络系统保护措施不健全和法律制度不完善,造成许多侵权事件,引发知识产权纠纷。使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出版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受到冲击。
1 关于网上电子期刊是否涉及著作权问�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其权利客体必须是精神产品作品。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并非所有作品均能成为其客体。作品要成为著作权的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独创性是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内容或表现形式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同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相同。抄袭、复制、剿窃、篡改他人作品不是创作,不具有独创性。网上电子期刊具有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功能,是人们智力劳动创造的成果,与印刷版书刊一样,属精神产品或知识产品,只是出版形态和载体发生了变化,同样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是指作品必须以一定的可为他人直接或间接感知的形式表现出来或者固定下来。存在于作者头脑中的智力成果是不能被他人感知的,著作权法是无法对其实施保护的,在著作权管理及司法实践中也缺乏鉴别根据。而网上电子期刊是以可感知的形式存在的,可被下载、拷贝,也能打印,是可以复制的,具有传播性。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如法律、法规、时事新闻和历法数表、通用表格等外,其余作品只要符合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特点,均受著作权法保护。网上作品和传统作品区别在于载体和传播媒介不同。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不是载体。如一种英语刊物由印刷出版发行改为用光盘发行或网络传输,载体发生了变化,但作品仍只有一部。据此可以认定网上电子期刊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2 关于网上电子期刊著作权保护期的问�
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对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作了明确规定:如果是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有人认为,网上作品不断地创作与更新,甚至是经常进行实质内容与形式的改变,则“创作之日”的确定就十分困难,由于难以确定首次发表时间,网上作品的保护期的计算就存在问题。 网上电子学术期刊上的文章,凝结了作者辛勤的劳动和汗水,具有文化的继承性、思想性与学术性,应象印刷型期刊上的文章一样享受保护期限。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保护期,同样适应网上电子学术期刊的情况。
3 关于网上电子期刊的合理使用问�
现行的著作权法在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规定了使用*。使用*是对著作权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使用*分为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3种形式,通过这些形式,使用已发表作品,不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权和犯罪。合理使用是指在某些情况下,用户可以不必征得著作权持有者的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是使用人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定条件下使用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的法律制度。强制许可是指如果作品的著作权人在作品已发表后一定时期内,没有授权他人以某种方式使用其作品,作品使用者可向*有关部门提出使用作品的申请,*部门根据申请颁发使用许可证,但使用人应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要正确处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之间的关系。合理使用范围随着新技术的发展正不断进行修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现已对原允许的某些合理使用加以*,如为个人使用目的而借助现代化设备复制享有版权的作品以及图书馆、档案馆及教育单位的一些复制活动,均不再被视为合理使用。即可以复制,但必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均将网络传输行为认作是使用作品的一种方式。因此,作者在使用他人网上电子期刊上的文章时,除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等情况外,应当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或向著作权行政管理组织申请请求批准,并支付报酬。
4 关于网上电子期刊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重视和加强网上电子期刊知识产权保护,修改完善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新的立法工作,寻求一条与国际接轨的保护体系,这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
1)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图书馆作为网络信息资源的组织者和知识导航员,在网络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应树立强烈的著作权意识,努力避免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应*读者下载、拷贝、复制,只提供屏幕阅览服务。作为著作权人也应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在将自己的论文在网上电子期刊上发表时,注意采用技术手段加以保护;
2)调整和修改现行著作权法。制定*、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为网上电子期刊的开发利用提供有力保障。制定网络保*规,约束侵权行为。制定严格的网络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操作规程,建立作品上网的逐级审核制度,落实作品上网形式审查和保密审查的具体措施;
3)采用技术手段防止网络侵权。技术手段是法律保护的必要 本文为全文原貌 未安装PDF浏览器用户请先下载安装 原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