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7 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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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2 01:42
教师资格证认定,是按教学层划分:
高校教师资格证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颁发;高中教师资格证有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颁发;幼儿教师及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证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颁发;不管是地方教育局还是省教育厅发的都是全国通用的。
此外,申请资格定期认定要提交的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3)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聘用证书);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任教学校出具的5年各年度考核、教学工作量证明及最近一次聘期考核结果;
(6)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7)进修、培训、挂职、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的注册人员须提交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应证明材料。
暂缓注册重新申请的,应当补充提交暂缓情形消失或者改正情况的证明。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暂缓注册”三种。
(1)注册合格者,可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2)暂缓注册者,原则上给予一年过渡期,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过渡期内,可以继续聘用在原岗位工作,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评优评先。过渡期满重新注册合格的,其职称聘任年限应扣除暂缓注册年限,从注册之日起顺延计算;过渡期满仍未达到定期注册条件的,由教师资格证书颁发机构收回教师资格证,并责令用人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过渡期满仍未达到定期注册条件的,按注册不合格处理。
(3)注册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中小学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或教学工作量;
(2)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但经所在用人单位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挂职、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的除外;
(3)定期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按规定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4)最近一次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5)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