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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7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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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3 13:29
近日,湖南邵阳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据此前网络发布的由该局通讯员署名的案件信息显示,2月14日,犯罪嫌疑人兰某、蒋某为解馋,在当地某村河道内投入大型爆竹,利用爆炸将鱼震死或震晕后用网兜捞上来,总共捕捞野生河鱼6条。犯罪嫌疑人兰某、蒋某到案后,对其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文章显示,兰某、蒋某的行为违反《城步苗族自治县*关于全县天然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的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目前,两人已被县森林*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当地森林*工作人员向媒体证实了此事。根据其解释,他们的处理决定有国家对长江流域10年禁渔的*背景,同时依据了相关法律规定、湖南省渔业条例以及县*办的相关通告。森林*还回应称,该案件发生在国家公园中心区域,非法捕捞不论鱼大小。
在禁捕区域,捕捞野生河鱼,村民的做法违反了当地规定,更是对生态环境的不负责任。不过,文章配图显示,男子指认6条手指大的银白色小鱼、一个爆竹、半截爆竹纸。不少人在讨论中提出,对村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否过重了。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以及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要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该案中,无论村民使用的作案工具爆竹,还是炸鱼所得的数量,都很难说达到严重情形。有法律从业者认为,可以参照《渔业法》,对村民予以行政处罚,或依据其违法行为,以及对环境的破坏程度,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对刑事犯罪的认定,应注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实质危害,保证定罪量刑的适当准确。
人们并非否认村民炸鱼的过错,而是担心处理不当。这些质疑或许不够专业,却出自人们的常识经验。正如学者罗翔所说,根据法学观点得出的结论,最终应当符合一般人的认知。如果人们的质疑有一定合理性,当然值得执法部门去聆听。
以往使用爆竹炸鱼的违法案例,也有被确定为刑事案件的,但在情节严重程度上,又和湖南邵阳的村民炸鱼案有所差异。2018年,浙江男子周某使用“鱼雷”在杭州天溪湖水库炸鱼而触犯刑法。后经杭州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使用的“鱼雷”属于火发火爆炸装置,警方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年,安徽祁门一男子禁渔期鞭炮炸鱼被刑事拘留,而经祁门县水产局技术人员认定,该村民炸得的河鲜鱼,其中一条为光唇鱼,俗称石斑子,为《祁门县阊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品种之一。这些案例,或能帮我们更深入地认识湖南邵阳的炸鱼事件。
目前,前述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之前的信息发布“不算官方发布”,由于公众号失误等原因,已将内容删除。不管怎样,对该案的定性应精确评估村民行为的实质危害,经得起法律审视。
(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