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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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8:08
第二十四条 征兵期间对预征对象的*审查工作实行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县(市、区)*审查和区域联审,严格落实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
对预征对象*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村(居)委会应当按照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条件对体检合格的预征对象的*情况进行审查,作出鉴定意见,及时向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推荐*审查合格者。
(二)预征对象最后就读的学校应当对其在校期间的表现和文化程度出具证明,并提出鉴定意见。
(三)*派出所应当认真审查预征对象的年龄、户籍、户口迁移记录、现实表现等情况及其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情况,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乡(镇、街道)应当认真核查村(居)委会、企业事业单位、学校、*派出所对预征对象的*审查情况,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审查组应当会同司法、工商、税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对经过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审查合格的预征对象进行*审查,签署*审查结论意见。
(六)各级负责*审查工作的机构、单位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应征公民*审查表》(见附录1)中签署审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人户分离、在本县(市、区)区域以外务工、经商或者就读的预征对象*情况的审查,应当在平时跟踪考察的基础上,进行区域联审,必要时可派人或发函调查;有关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和基层单位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 对自愿应征的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在校学生的*审查工作,主要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机关负责,学校分管部门具体承办。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审查工作,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机关负责。
应征在校大学生所在院(系)应当对其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学校分管部门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应征大学生进行复审;学校所在地的*机关对其*情况签署审查意见;学校签署综合审查意见。
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审查工作,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在校大学生协查函》(见附录2)和《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表现情况调查表》(见附录3),寄往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机关对其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表现情况调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按时限要求发回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
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审查组综合各方面意见,签署*审查结论意见。《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表现情况调查表》作为《应征公民*审查表》附件一并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对*条件有特别要求单位征集新兵的*审查工作,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审查组组织专门人员负责实施。
第二十八条 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其*审查工作的实施办法按照本规定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接兵部队应当在当地*征兵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对拟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实施征接双方共同参与的走访调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反映。
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当充分发挥接兵部队的作用,主动安排走访调查。预定的对*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兵员,未经接兵部队走访调查的,一律不得批准入伍。
第三十条 对已批准入伍的新兵,发现有不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条件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向部队通报情况,按照规定办理退兵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