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8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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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0 08:29
1、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除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被监管人的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批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诉案件以外,其它刑事案件由*机关管辖。2、对人民*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机关受理并移交的,*机关应当受理。3、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机关管辖。4、几个*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机关管辖。5、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6、县级*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7、*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