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延续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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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8 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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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8 12:12
一、申请延续的时间节点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 30 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延续的单位需要先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重新界定“管理类别”
1.重新界定的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的企业,无需提交排污许可证的延续申请,仅需在企业端“排污登记”进行登记填报即可。
2.界定后的管理类别仍为“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的企业,先对照“行业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内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对照“行业最新颁布的标准或是规范要求”,如有变化的,应先完成许可证变更审批,再申请延续;如无变化的,准备相关材料申请延续即可。
三、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1.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3.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其他要求:
1.申请表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permit.mee.gov.cn)提交延续申请后由系统生产,下载后打印盖章即可。
2.承诺书可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页面下载,填写完整并盖章之后扫描上传至“相关件”中。
3.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环境管理要求的相关内容,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完成“许可证执行记录-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监测记录”上报。(如下图所示)
四、延续的具体流程
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延续模块”提出申请。(如下图所示)
1.申请排污许可证延续是只需编辑以下页签:排污节点及污染治理设施;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及总许可量信息;水污染申请排放信息;固体废弃物污染物的排放信息;补充登记信息(原有排污许可证多个行业类别中有部分行业为登记管理的);上传相关件。(如下图所示)
2.如果企业有其他许可信息需要更改的,应先完成许可证变更审批,再申请延续。
五、法律责任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排污单位属于“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