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8 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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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08:36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应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处理。根据《婚姻法》第28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并且按照《婚姻法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一起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还必须出具离婚证或*判决书(或调解书),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即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或离婚法律文书。
所以复婚,男女双方应持以下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军人身份证件;
(三)所在单位、居委员会或者部队团以上*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件;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不再进行医学检查。
婚姻登记机关会在《结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证上注明恢复结婚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