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7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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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13:49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未就业或与原工作单位终止、 解除劳动关系 ,无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的经济收入,有就业要求并且正在积极寻找工作的劳动者,可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证。具体包括: (一)新成长劳动者。包括应届职业学校毕业生、技工学校的城镇户口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培训结业人员,已过派遣期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二)已与原工作单位终止、 解除劳动合同 的由就业转失业人员; (三)有就业要求的“农转非”人员和外地户口迁入人员; (四)有就业要求的其他社会闲散人员; (五)已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持《青岛市居住证》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 社会保险法 》第45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 失业保险 基金中领取 失业保险金 :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