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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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6 04:46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需求认真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通知》(桂建电〔2016〕7号)要求,支持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购房需求,改善无房户、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加快去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买首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
本细则所指农民工等新市民是指无桂林市区城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农民工、新就业毕业生等。有广西区内城市户籍的无住房家庭可参照执行。
(一)自2016年2月5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不动产销售*开具时间均须在此期间),凡在我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服务平台选购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新建普通商品住房;
(二)签订的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经桂林市房地产交易所备案,且已缴纳契税;
(三)所购住房为家庭在本市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唯一住房;
符合以上条件的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户,*给予每套1万元的补贴,其中,60%的补助资金由市县自行解决,40%的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予以解决。本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户不重复享受此项购房补贴。
购房补贴申领(退还)程序
(一)申领补贴办理流程
1.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购房户,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大厅或开发企业售楼部领取《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申请财政补贴审核表》,或登录http://glzjw.glin.cn:8213/glzj/zfbz/(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服务平台)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下载,并据实填写;
2.到市房地产交易所“财政补贴申请窗口”递交申请资料;
3.由市房地产交易所财政补贴审核组进行审核发放补贴;
4.递交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以内办结。
(二)提交资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1.《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申请财政补贴审核表》(原件);
2.购房人身份证明;
3.《房产信息查询证明》;
4.《商品房买卖合同》;
5.《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购买现房的不需提供);
6.契税税票;
7.不动产销售*;
8.购房人银行账号(卡号)复印件。
(三)申领财政补贴后退房规定
已领取购房财政补贴如要办理退房、退税手续,必须先退还已领取的购房财政补贴,凭退还补贴的相关证明办理退房、退税手续。
(四)申请补贴期限
办理购房补贴手续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31日,逾期不申请办理,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财政补贴权利。
临桂区及各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