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钱,妻子签署共同还款声明后,欠款尚未到期,双方离婚,妻子是否还有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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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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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10:49
此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有偿还义务。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有明确的界限,其范围和偿还方式都有明确区别。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依《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
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从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来看,我国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采取的是以债务的发生时间为原则、以特殊约定为例外的判断标准,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只要不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形,则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10:49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妻子签署共同还款声明,证明妻子知道该借款,签字后具有约束力,应认定为共同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妻子未签字,如是认定为共同债务,仍应承担还款义务。或妻子未签字,能证明是丈夫的个人债务,且丈夫借款也为用于共同生活,妻子不承担还款义务。
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根据上诉法律规定,离婚协议对共同债务进行分割,只是对妻子和丈夫有约束力,债权人仍可以向妻子、丈夫要求还款。
最后,用于共有企业生产,那毫无疑问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10:50
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所以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妻子也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纵横法律网-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余文蔚律师追问谢谢,如果这个债务是用于夫妻共有的企业生产呢?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10:50
有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债务双方知晓并且共同合意承担,所以是共同债务!但如果该款用处仅局限于丈夫 ,可以适当减轻妻子承担的债务份额。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10:51
1•有。
2•因为是他们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