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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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10:54
证券承销商包括主承销商和承销团其他成员。承销商的商誉和其为所承销证券所作的宣传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影响重大,因而各国都对承销商的行为有严格的法律约束。一般证券承销商是不参与公开文件的制作,只是对其进行审查,但在我国证券发行中一般是由发行人委托承销商制作公开文件,因此,证券承销商是发行过程中的主导者。承销商处于可对发行人的状况予以保证的地位,一流的承销商承销证券时,其声誉即对其所承销的证券做了保证,而给投资者以信赖。因而要求证券承销商承担赔偿责任,不外乎在于尽可能使多数的关系人负赔偿责任,而互相牵制,以达到有效防止公开文件虚假陈述的目的。
法律要求证券承销商承担保证责任,其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承销商处于可对发行公司的品质给予担保认可的地位。某种程度而言,一流的证券承销商的声誉,即对其所承销的证券作了保证。因此,证券承销商的地位,实际上会大大的影响投资者。普通的投资者认为一流的证券承销商不会承销不良的证券,而且其所承销的证券必然会适合大众持有,发行证券必然符合其承销的标准。同时投资者可能认为承销商于同意承销前,必定已经将发行人过去的财务报表加以严格的审查。
第二,承销商对有关发行公司事项之调查与确认,处于特别有利之地位:盖证券承销商拥有富于经验之专家,且具备从事调查之必要设备,并获取充分之报酬。
第三,证券承销商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承销发行的证券,承销商希望避免承担责任,应当慎重调查发行人的有关情况。
承销商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是证券发行人的主要审查者,应当就其过错对投资者造成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当承销商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开文件制作时,要求其就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更是理所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