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俘可以继续从军吗,各国对被遣返战俘的处理办法,大家能介绍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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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5 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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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1 16:09
肯定有部分战俘是可以继续从军的,但往往很难再获得重用。
战俘待遇的主要原则和规则根据1899年海牙第 2公约的附件和 1907年海牙第 4公约的附件 《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1929年在日内瓦签订的《关于战俘待遇的公约》、1949年在日内瓦签订的《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1977年关于1949年 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的两项附加议定书等是:
①
战俘是在敌国国家权力管辖之下,而不是在俘获他的个人或军事单位的权力之下;拘留国应对战俘负责,给予人道待遇和保护;不得*和侮辱,“尤其不得对战俘加以肢体残伤,或供医学或科学试验”;不得作为人质,不得损害个人尊严。
②不得没收战俘的私人财物。战俘的自用品,除武器、马匹、军事装备及军事文件外,应仍归战俘保有,特别是钢盔、防毒面具及其他保护个人的物品和食物。③战俘的住宿、饮食和医疗卫生应得到保障。
④不得命令战俘从事危险性和屈辱性的劳动。
⑤战俘可以拘禁,但除对违反法令的战俘适用刑事和纪律制裁外,不得监禁。
⑥实际战事停止后,战俘应立即予以释放并遣返,不得迟延。⑦在任何情况下,战俘不得放弃公约所赋予的权利的一部或全部。
⑧在一人是否具有战俘地位发生疑问的情况下,未经主管法庭作出决定之前,应享受本公约的保护等。
1949年日内瓦第 3公约的许多规定,是针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日法西斯*和残害战俘的暴行制订的。但是,在朝鲜战争期间,美国破坏战时国际法关于战俘待遇的原则和规则,对中、朝战俘不但进行残酷*和*,而且以所谓“自愿遣返”为借口扣留战俘。实际上,处在敌方权力之下的战俘,根本无法表达真正的自由意志。虽然1949年日内瓦第 3公约为防止这类情况已作了明文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战俘不得放弃公约所赋予的权利。
然而,事实上在实际战争状态中,战俘往往享受不到公约所赋予的权利,交战国双方破坏国际法关于战俘待遇的原则的规定是经常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