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主体破产时,融资租赁物是否属于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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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4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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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1 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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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应当受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人民*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人民*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人民*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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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