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6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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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22:08
这则司法解释还对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多种从重处罚情节作了专门规定。其中包括: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 行政处罚 或者刑事处罚的;采取弄虚作假、 行贿 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为做到宽严相济,树立正确行为导向,《解释》同时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以上就是 安全生产的刑事处罚的相关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