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6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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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5 01:07
法律分析:原已分门立户的农户,在无整户消亡的前提下要求合户确权登记颁证的,原则上按照原承包关系分别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但对合户后已与发包方重新签订了承包合同,进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可依照变更登记后的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对分门立户后,一门整户已消亡,存续的农户要求重新合户确权登记颁证的,不应予以支持,存续与消亡户之间的土地承包关系,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规定处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