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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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6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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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9 09:2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改善本自治县农村交通运输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海南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县级以上*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第四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主导、各方参与、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保护耕地、建管养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自治县*应当把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纳入本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自治县*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第六条 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二)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会同乡镇*编制乡道、村道年度建设、养护管理资金使用计划,报自治县*批准后实施;
(四)组织协调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检查验收养护质量,落实养护管理任务;
(五)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过程中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六)指导和协助乡镇*编制乡道、村道建设规划,安排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
(七)指导、协调乡镇之间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八)监督指导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九)自治县*确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对县道行使管理、养护职责,对县道、乡道、村道实施路政管理。第八条 自治县*发展与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土地、地质矿产、环保、林业、农业、水务、*、民政、扶贫、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农村公路相关的各项工作。第九条 乡镇*负责本辖区内乡、村道规划、建设、养护的日常工作,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乡道、村道实施路政管理。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县、乡镇*和有关部门做好本村村道建设、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十一条 自治县内的农村公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并有权举报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第十二条 自治县*对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农村公路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应当遵循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有利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原则,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相协调,符合保护生态环境、水利设施和水土保持、民族民间文化、文物古迹的要求。第十四条 县道规划由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农村公路总体规划进行编制,经自治县*审定后,报省*批准。
乡道、村道规划由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编制,报自治县*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应当尽量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者扩建,县道不得低于公路*技术标准,乡道不得低于公路四级技术标准,村道建设标准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新建、改建、扩建乡道、村道,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公路附属设施。第十六条 自治县*应当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用于自治县农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其资金来源:
(一)上级财政部门下拨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二)自治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三)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
(四)依法筹集的其他各种资金。
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统筹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自治县*批准执行。经批准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应当向社会公示。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