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6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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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9 04:24
2003年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并在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执行。文件中明确: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高血压病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不影响其他学生的学习,录取时一般应不受*。虽然对某些疾病录取原则放宽,但作为考生本人应如实填写既往病史,这样有益于填报志愿,同时也可避开不宜从事的专业。如果隐瞒病史,不符合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所要求的,即使录取,入学复查将会被招生学校取消入学资格。因此,考生千万不要存有侥幸心理,应将认真填写既往病史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