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9 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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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7 18:54
质权的孳息应当由质权人收取,除非质权人与出质人另有约定,孳息应当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应当负担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不得擅自使用质押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