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型客车报废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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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9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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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5 13:49
1、车辆强制报废年限:
(1)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没有使用年限,只要能通过年检就不用报废;;
(2)出租车的报废年限是8年;
(3)非营运的大、中型汽车的报废年限是20年;
(4)微型载货汽车的报废年限是12年;
(5)半挂牵引车的报废年限是15年;
(6)大、中型旅游、公路客运车的报废年限是15年。
非营运的大、中型汽车的报废年限是20年,如果是运营大客车,报废年限为15年。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报废年限为10年,最长延期年限为10年;营运性旅游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最长延期年限为10年;19座以下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不准延期报废;其他营运性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最长延期年限为5年;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客车、货车及其他车辆可根据车质车况在指定时间内延长报废年限,最长可延期10年。据了解,9人座以上非营运性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最长延期年限为10年;营运性旅游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最长延期年限为10年;19座以下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不准延期报废。
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lO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3、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规定对报废车辆的要求:
1、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2、强制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