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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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9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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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7 23:26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A驾驶非汽车类,罚款1000元,记12分;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B:驾驶汽车类,罚款1500元,记12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第一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