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先进个人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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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9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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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2 08:44
三、奖励标准(除上级奖励以外)
1、对单项工作受到县(处)级、市(厅)级、省(部)级和国家级先进工作单位或集体的,分别给予具体承办工作人员300元、500元、800元和2000元奖励。
2、个人受到县(处)级、市(厅)级、省(部)级和国家级表彰的,分别给予500元、800元、1200元和2600元奖励。
3、公司聘用人员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给予500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