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征缴截止12月10日特殊人群是否扣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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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9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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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11 20:33
不扣,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社会散居孤儿、享受基本生活费的困境儿童、低保边缘对象、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民政部门在册的农村“三老”人员(建国前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原精减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以上人员统称为“资助参保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规定全额补助。新增资助参保对象,经审批通过后当月资助参保,次月生效。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退保费,次年资助参保。对退出对象,当年参保继续有效,次年不再资助。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11 20:34
医保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当年全部积分(12分):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虚构医药服务项目;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至七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定扣分;被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2 扣6分的情形
医保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例扣6分:被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机关等部门行政处罚的;被媒体公开曝光负面新闻,经查实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借用、套用或出借医保医师代码开具处方等违规行为的。
3 扣3分的情形
医保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例扣3分: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结算;不遵守按病种分值结算管理相关规定,发生高套病种分值行为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4 扣2分的情形
医保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例扣2分: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的;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5 扣1分的情形
医保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例扣1分:推诿、拒诊参保人员的;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为违规使用基本医疗保障凭证就医或者购药的个人进行医疗保障费用结算的。
6 暂停医保服务资格的情形
医保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医保服务资格:累计扣分6-7分的,暂停医保医师医保服务资格3个月;累计扣分8-9分的,暂停医保医师医保服务资格6个月;累计扣分10-12分的,暂停医保医师医保服务资格12个月;被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期限内的;所在定点医疗机构、科室被暂停定点服务协议的,多点执业的医保医师在其他执业地点的医保服务资格保留;其他应当暂停医保服务资格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11 20:34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特殊人群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参保资助,集中征缴期截止在202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