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合同和解除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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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22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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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22 12:00
终止合同和解除合同的区别在于:
1、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终止合同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其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而解除合同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其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
2、两者的适用情形不同,终止合同一般适用于继续性的合同,而解除合同则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3、两者发生的条件不同,法定终止权因合同种类不同而发生原因各异,而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一般是因不可抗力及债务不履行等各种情形;
4、两者的权利专属不同,终止合同权是非专属权;而解除合同权则是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