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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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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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07:12
遗失普通*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三十五条规定,*必须如实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取得*联的一方如丢失*联,可向开具*方申请出具该份*存根联的复印件,加盖开票方的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后入帐,一律不重复开具*。
遗失专用*的处理:若交购货方的专用*的*联及抵扣联在邮寄过程中遗失,有关*也已抄报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的规定,处理如下:开票方如实申报丢失*专用*的销售额,并及时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开具《*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已抄税证明单》(以下简称《已抄税证明单》),再向购货方提供该*的复印件及《已抄税证明单》(购方拿*复印件到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关于遗失普通*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三十五条规定,*必须如实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取得*联的一方如丢失*联,可向开具*方申请出具该份*存根联的复印件,加盖开票方的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后入帐,一律不重复开具*。若交购货方的专用*的*联及抵扣联在邮寄过程中遗失,有关*也已抄报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的规定,处理如下:开票方如实申报丢失*专用*的销售额,并及时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开具《*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已抄税证明单》(以下简称《已抄税证明单》),再向购货方提供该*的复印件及《已抄税证明单》(购方拿*复印件到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的复印件及销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已抄税证明单》申报抵扣和入帐)。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07: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专用*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决定取消纳税人的*专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即:发生*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扩展资料:
*因丢失,再重新开具*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这种情况的**丢失怎么办。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这种情况的**丢失怎么办。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发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作为增值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一般纳税人丢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这种情况的**丢失怎么办。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的*联到主管机关认证,专用*的*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这种情况的**丢失怎么办。可以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07:13
一、*开出未认证:
1、丢失*联的处理:使用专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并用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开票方和税局无需特殊处理。
2、丢失抵扣联的处理:可使用专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将专用**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无需开票单位作任何处理,税局在认证时以*联作为抵扣认证依据。
3、丢失*联和抵扣联的处理: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开票方需要复印*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丢失记账联的处理:一般来说,如果*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的*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证。无需税局和收票单位作任何处理。 5、丢失全联次处理:一般是结合3和4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
二、*开出已认证:
1、丢失*联的处理:使用专用*抵扣联作记账凭证,使用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
2、丢失抵扣联的处理: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
3、丢失*联和抵扣联的处理:开票方需要复印*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丢失记账联的处理:一般来说,如果*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的*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证。无需税局和收票单位作任何处理。
5、丢失全联次处理:一般是结合3和4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开票方和收票方应完善*管理和保管传递制度,保证*在各个范围内不遗失;选择适当的*传递方式,如专门送达或其他安全的邮递方式进行传送,并及时跟踪,保证*在传递过程中的安全。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07:13
你好,如果是*专用*,如果发现及时,那可以由销货方到国税局去办个抄报税证明,再附上记账联复印件,购货方就可以据以入账和抵扣的。至于其他*,比较多的处理一般就是开票方提供记账联复印件,并盖上章,受票方据以入账的,如果稳健起见,要求对方做出个*遗失证明,并上报税局,由税局登记以后出具书面说明并盖章,再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07:14
*丢了没关系的,只要时间不超过开票的当年,就可以找开票方出具证明,就可以重新去税务局审批通过。但是如果超过当年那基本就是没有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