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02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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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10 23:22
在重庆,离职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部分提取或者全部提取住房公积金: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其他。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