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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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7:07
“银行的钱是国家的”的错误认识
在中国的经济生活中,许多人认为银行的钱是国家的,不仅企业、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地方党政部门的许多人这样认为,就连中国银行的一些干部职工也都这样认为。当问到企业的贷款是哪里来的时候,许多企业负责人都会毫不犹豫他说是国家给的,更有一些国有企业的领导人甚至认为,国有企业借国有银行的钱,就好比是一个人把他的钱从一个口袋挪到另一个口袋,偿不偿还都无所谓。国有银行的资产被全部看作是国有资产,国有银行的钱被认为是姓“公”,这是导致中国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思想根源。
实际上,从国家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中人们可以看出,自有资金在国家银行信贷资金来源中所占的比重很小,国家银行的钱主要来自存款,各项存款在国家银行信贷资金来源中占的比重在60%左右,而各项存款中有一半以上是储蓄存款,储蓄存款在国家银行信贷资金来源中占到三分之一左右,中国银行的钱主要是存款人的钱,国有银行的资产主要不姓“公”,而是姓“私”。
中国银行主要是在用存款人的钱发放贷款,银行不过是个“资金池”,它一方面作为债务人把存款人的钱集中起来,另一方面作为债权人将钱贷给借款人,从这个意义上说,银行对不该贷的客户提供贷款,就是对存款人的不负责任的行为,甚至可以说是对存款人的犯罪。 银行经营管理水平不高,风险防范能力不强
不良贷款产生的主要原因是银行经营管理水平不高,风险防范能力不强,不良贷款是银行贷款粗放式经营的必然结果。从银行内部来看,导致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也是很多的,贷款粗放式经营是主要原因,信贷资产流失在一定程度上是银行自我扩张的结果。
如1984 年底的信贷失控就是银行自己造成的,当时突击发放的许多贷款如今都已经沉淀了。贷款风险意识不强,贷款大部分为信用贷款,后来尽管担保贷款的比重在提高,但担保贷款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仍然很成问题,贷款债权的保障程度低;贷款“三查”等信贷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时流于形式,贷款权、责、利严重脱节,重贷轻管,重放轻收,重存轻贷;信贷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有些掌握贷款发放权力的银行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差,造成贷款决策失误甚至贷款被骗,或者不能有效制止企业逃债,有的因为思想素质差,发放“人情贷款”,甚至不惜以贷谋私,从而造成信贷资产流失,等等。 借款人信用观念不强,偿债能力太低
长期以来,中国企业一直不是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改革开放以后,这一状况虽然有所改善,但并没有从根本上加以改变,一些企业吃银行信贷资金“大锅饭”的思想依然比较严重,信用观念不强,主要表现为“倒*”银行贷款,逃避银行债务。
一些企业信用观念不强,与中国对不讲信用的企业及其负责人缺乏严厉、有效的制裁措施有关,与企业的偿债能力太低有着直接的关系。导致企业偿债能力太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企业自身的原因,也有企业外部的原因,如有些企业或项目没有进行周密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结论是不能上,但有些领导却拍着胸脯上了,造成决策失误;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投入产出率低,经营效益不好;企业的社会负担和其他负担沉重,承担着部分*性职能,使企业举借的大量资金被用于非生产性开支,等等。
实际上,中国企业的债务负担已经非常沉重,而且有愈来愈重之势,中国许多企业已不具备完全的偿债能力,不可能还清所欠的全部债务,而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设法增加其资金来源,减轻其债务负担,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拖欠银行贷款、逃废银行债务就是必然的。
因此,减轻企业债务负担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但是减轻企业债务负担不能损害银行的正当合法权益,更不能把逃避银行债务作为减轻企业债务负担的主要途径。银行债务转股权虽然能大大减轻企业债务负担,但对银行来说是不可取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禁止中国商业银行在境内向企业投资或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银行债权转股权为法律所不允许。银行债权转股权实际上是将银行的不良债权转变为不良股权,只不过改变了一下银行不良资产的存在形式而已,不但无助于降低银行资产风险,反而会加大其资产风险,因为一旦企业破产,银行债权还可以就破产财产按一定比例清偿,而银行持有的企业股权很可能成为一张废纸,而且银行人手本身就紧,熟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人才更是奇缺,银行不可能直接有效地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党政部门的行政干预,财政等部门的挤压
中国信贷资金粗放经营中,除了存在人们上面提到的企业“倒*”扩张和银行自我扩张外,也还存在党政部门的“顺*”扩张和财政、企业主管部门等部门的“横*”扩张。银行*发放“行政干预贷款”。“安定团结贷款”,信贷资金财政化,这是中国不良贷款产生的重要外因。
在中国过去的*、经济*下,政企不分,地方党政领导为了求得地方经济的增长,必然会要求银行提供贷款支持,经济的粗放式增长是贷款粗放式经营的结果。在新的形势下,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地方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思想严重,只考虑本地区的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为一些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提供“保护伞”,对银行的保全资产工作横加干预,而且中国现有法律对债权人明显保护不够,对债务人缺乏约束,银行债权保护得不到法律的充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