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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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4:10
保证保险主要分为三类:合同保证保险、忠实保证保险、商业信用保证保险。以保险标的为标准划分,财产保险可以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财产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等。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以各种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则分别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 合同保险保险专门承保经济合同中因一方不履行经济合同所负的经济责任。合同保证保险实质上起着金融直辖市的作用,首先它涉及到保证人、被保证人、权利人三方,而不象一般保险合同那样只有两方;第二,合同保证保险的保险费是一种服务费而不是用于支付赔款的责任准备。合同保证保险的历史不长,传统上是由银行出具信用证来担保涉外经济合同的履行。由于出立银行信用证条件较为苛刻,手续比较繁锁,就导致了对合同保证保险需求的增加,从而促进了保证保险业务的发展。
从法律意义上讲,保证人只有在被保证人无力支付时才有义务支付赔款,而保证人只对权利人有赔偿义务。在承保合同保证保险时,保证人既要考虑违约的风险,同时还要考虑汇率风险、*风险,并要考虑到各国*制度、法律制度、风俗习惯的判别。在确定风险程度时,被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是一个决定性因素。在承保前,保证人往往要对被保证人的财务状况、资信度进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有关被保证人基本情况的记录,包括被保证人的历史、在社会上的影响等;2. 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由册及有关材料;3.合同业务的进展状况;4.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5.与银行的往来信函;6.企业的组织、经营状况,信贷情况,财务审计及记账方法,附属企业的情况。 忠实保证保险通常承保雇主因其雇员的不诚实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涉外忠实保证保险一般承保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或合资企业因其雇员的不诚实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也可承保中国劳务出口中,因劳务人员的不诚实行为给当地企业主造成的损失。
忠实保证保险与合同保证保险的区别在于:
1.忠实保证涉及的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而合同保证并不涉及这种关系;
2.忠实保证的承保危险是雇员的不诚实或欺诈,而合同保证承保的危险主要是被保证人的违约行为;
3.忠实保证可由被保证人购买,也可由权利人购买,而合同保证保险必须由被保证人购买。 商业信用保证保险是由权利人投保他人的信用,如他人不守信用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则由保证人负责赔偿。在中国商业信用保证保险主要是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以鼓励该国出口商扩大出口贸易为出发点,给该国出口商提供出口贸易收汇风险保障的一项特种业务,即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对该国出口商或商业银行向外国进口商或银行提供的信贷进行担保,当外国债务人拒绝付款时,这个机构负责支付遭拒付款部分的全部或部分损失。现在各工业发达国家、一些东欧国家,以及不少发展中国家都开办了此类业务。
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一方面解除了出口企业收汇风险的后顾之忧,提高了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保证了出口企业的正常经济核算,另一方面帮助出口企业解资金需要,扩大了出口企业的经营能力。因此,出口信用保险受到许多出口企业的欢迎。随着外贸*的改革,出口信用险的需求在今后一段时间内还会有进一步的扩大。从保险人的角度来看,如何在保证基本的收支平衡基础上,提供更全面、更有效的信用保证,也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重大课题。 保证保险之运作不符合保险之本质,保证与保险皆具有转移风险的职能,但二者的运行方式却不一样。保险的本质是一种特有的分配关系,体现为保险共同体的互助共济关系。保险虽依单个之保险合同使被保险人得以将风险转移至保险人,似乎保险人把风险集中于自身之上,然而这仅仅是形式而已。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的方式将风险分散给了众多的投保人,自己实际上并未承担什么损失,其保险资金的来源具有社会性,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不得向被保险人进行追偿。
而在保证保险中,债权人将风险转移至保证人(即保险人),由保证人自身独立承担风险,该行为不具有社会性,保证人唯有通过反担保或追偿权来保障自己的利益。而且理论上,保证不应发生损失,但是在大量的保证中,损失确实会发生,这是指被保证人违约不能偿还,又没有其它经济来源偿还保证人的情况。许多情况下,保证人也只能获得部分偿还。不过,这种损失本质上是无法预测的,因而费率是建立在经验判断基础之上的。实践中,保证保险的保险费是通过保证人收集和研究单个被保证人的相关信息,一个一个地作出是否接受的判断。正是在此意义上,保证保险的保险费的实质,是被保证人因使用保险人的信誉而支付的一种手续费。
保证保险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持保证保险说的学者认为,保证有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只有在向债务人请求赔偿不成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保证人赔偿,因而保证人的责任是第二位的。而在保证保险中.只要发生损失,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险人赔偿,符合保险责任第一位的特征。殊不知保证责任的次位性并非针对债权人的求偿顺序,而是主合同中的债务人债务先行存在,以及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仍是债务人而言。况且在连带保证中也是一旦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责任。故而,保证保险应当属于保证中的连带保证。至于保证人是承担债务履行的责任,还是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往往在保证保险合同中予以约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4:11
信用保证保险是什么?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区别是什么?工保网
根据我国《保险法》,现代商业保险分为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财产保险又可以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与信用保证保险。三者共同构成了整个财产保险体系。
信用保证保险是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实际上是由保险人(保证人)为信用关系中的义务人(被保证人)提供信用担保的一类保险业务。在业务习惯上,因投保人在信用关系中的身份不同,信用保证保险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类。因此,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共属信用保证保险范畴。
尽管两者都以信用关系中的信用风险为标的,但由于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具体投保人在信用关系中的不同身份,以及两者所涉业务领域的不同,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在产品定义、产品类型、风险程度等方面都有着不小的区别。
产品定义
信用保险是指权利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如果权利人因为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赔偿权利人,即被保险人通过缴纳保费将可能因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使自己遭受损失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在信用保险中,权利人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信用保险是典型的财产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构造相似。
保证保险则是指义务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如果由于义务人的行为导致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在义务人不能补偿权利人损失的情况下,由保险人替代义务人补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在保证保险中,义务人是投保人,权利人为被保险人。
产品类型
国内信用保险的主要包含:赊销信用保险、预付信用保险、企业贷款信用保险、个人贷款信用保险、信用卡保险。保证保险则主要包含:合同保证保险(在建设工程领域比较常见,如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等)、产品保证保险、贷款保证保险、存款保证保险、司法保证保险、诚实保证保险。
从类型上看,实务中保证保险产品居多,信用保险产品相对较少。
风险程度不同
在信用保险中,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是为了把因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使自己受到损失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保险人承担着实实在在的风险;在保证保险中,义务人缴纳的保险费是为了获得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凭证,保险人出立保证书,履行的义务还是由义务人自己承担,风险并没有转移,在义务人没有能力承担的情况下,才由保险人代为履行义务。所以,信用保险相对保证保险来说承担的风险较大。
涉及人员
信用保险合同除保险人外只涉及权利人和义务人;保证保险因为往往要求义务人提供反担保,因此除保险公司外还涉及权利人、义务人及反担保人。
目前,国内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发展速度都很快,但整体上,信用保证保险相较于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的发展速度仍显缓慢。财产损失保险在三者中发展速度最快,险种也最多;责任保险近年来也迅速发展;信用保证保险则经历了相对曲折的发展阶段。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保证保险近年来在探索实务领域(如工程建设领域)发展,却取得了较为令人瞩目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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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用保证保险发展历程
我国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1983年,*通过《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确定为财产保险险种;1986年人保开始试办短期出口信用保险;1988年,*正式决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试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1994年以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也经办各种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2000年初期,国内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开始兴起。但由于国内信用保证保险理论研究尚不完善,无法进行有效指导。在实践中,一些保险公司内控管理不完善,条款设计粗放、资信审查不充分、费率厘定不合理,导致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发展受阻。以当时的汽车信贷保证保险为例,自业务开办后,近半数保险公司的平均赔付率高达100%,个别的保险公司甚至达到了500%。
2004年*印发《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制定贷款费率,随后各保险主体陆续停办该项业务,保证保险被打入“冷宫”。
尽管如此,但整个行业和各保险主体对巨大的市场需求并未停止不断探索的步伐。平安集团在2005年即成立了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致力于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加之自2009年后,银行坏账率增加凸显了商业信用的重要性,国家监管层也开始重视运用市场化手段进行社会管理,保证保险的发展重新迎来暖春。
近年来,信用保险在市场主体融资增信方面发挥显著作用,得到国家*上的支持与市场主体认可;保证保险也在实务领域,如工程建设保证保险领域快速探索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整体发展呈上升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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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异军突起
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属于保证保险当中的合同保证保险。这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工程担保机制,可以涵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款支付、质量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各个阶段和环节。
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主要分为: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凭借着独特的产品优势,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在释放企业高额现金保证金、提高风险把控能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等方面,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整体上来看,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近年来的快速发展势头与显著市场作用,对于保证保险领域而言,称得上是“异军突起”。尽管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发展时间不长,但在国家试点*的大力推进下,工程保证保险却展露出了惊人的发展速度与发展潜力。
尤其在2018年7月,住建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提出“到2020年,各类保证金的保函替代率提升30%”的目标。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在全国范围内的试点*,进入加快落实阶段。2018年11月,作为全国建筑业大省,浙江率先全省范围内基本实现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试点。
截止目前,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已经有23个明确发文,进一步落实了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法律意义。
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同属信用保证保险范畴,近年来,二者在市场融资增信与实务工程建设领域,日益发挥出显著的促进作用,备受国家关注。可以预见,在*的推动下,国内信用保证保险整体发展趋势将会更加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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