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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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6:32
海关总署于2014年10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并订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就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分类,并与国际AEO认证接轨: AA类企业 → 高级认证企业
A类企业 → 一般认证企业
B类企业 → 一般信用企业
C类企业 → 重新认定为一般信用企业或失信企业
D类企业 → 重新认定为一般信用企业或失信企业 一般认证企业适用下列管理原则和措施:
(一)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二)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三)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它管理原则和措施。
而高级认证企业适用的管理措施优于一般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原则和措施外,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或者办结其它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验放手续;
(二)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三)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四)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失信企业适用海关下列管理原则和措施:
(一)较高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二)进出口货物单证重点审核;
(三)加工贸易等环节实施重点监管;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它管理原则和措施。 (一)企业向注册地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
(二)海关按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对企业实施认证
(三)海关在90天完成认证并给出认定结果,特殊可延长30日。
(四)认证通过的发《企业认证证书》 (一)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应当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对一般认证企业不定期重新认证。
(二)未通过认证的企业,不再适用认证企业管理,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认证企业;未通过高级认证但符合一般认证企业标准的,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
(三)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失信企业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将其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
(四)失信企业被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满1年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