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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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4-26 21:27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城乡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坚持有利于与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试点阶段实行县级统筹,待条件成熟后实行省级统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