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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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6 22:55
包装饮用水指的是不含杂质的水,简称净水或纯水,是纯洁,干净,不含有杂质或细菌,有机污染物,无机盐,任何添加剂和各类杂质的水。
制作方式是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原水,通过电渗析器法,离子交换器法,反渗透法,蒸馏法及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而成。密封于容器内,无色透明,可直接饮用,包装饮用水作为一种便利的饮用水来源,不管是瓶装水或桶装水,都需要即开即饮勿久存。
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实施规定
该标准强制统一了各种饮用水包装上的名称。标准规定,市场上的包装饮用水,只分为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两类。根据该新规,除了天然矿泉水外,市面上在售的包装饮用水只分为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两类,也就是说,市面上现有的蒸馏水、小分子水、能量水、冰川水等多种包装名称,都被禁止出现在外包装名称上。
另外,新规中提出,包装饮用水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也就是说,现在市面上存在的各种苏打水、维他命水也将更改名称。
以上内容参考:人民网-包装饮用水新规实施 还饮用水一个本来面目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6 22:55
包装饮用水:是指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2016年起,饮用水标签标识全面按照新国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执行。有不少品牌的饮用水包装都已经“改头换面”,如“XXX矿物质水”已变为“XXX包装饮用水”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发布时间: 2015-01-20
一、制定情况
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06号),浙江省卫生监督所、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舟山市卫生监督所等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起草组工作。起草组分析了国内外包装饮用水相关标准及安全指标要求,在《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9298-2003)及《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7324-2003)的基础上,整合修订形成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该标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4年12月24日批准发布,自2015年5月24日起实施,标准中对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要求(4.1和4.2)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关于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即: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天然矿泉水将另行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
三、关于原料要求
包装饮用水的原料有两种主要来源:一是公共供水系统,二是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又可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来自于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来自于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应分别符合GB 5749中对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的要求,即:采用地表水为水源时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要求,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要求。这些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源水经处理后,其水质应达到GB 5749的要求,再进入生产包装饮用水的后续加工工序。由于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源水经处理后,pH值一般不会发生变化,食品加工用水可以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的pH值执行。
四、关于“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的标识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当添加使用硫酸镁、硫酸锌、氯化钙、氯化钾等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时,需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对仅使用加工助剂(如氮气)的,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可不标示加工助剂,也不需标识“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
五、关于包装饮用水的名称
包装饮用水的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包装通则》(GB 7718)的规定,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包装饮用水的产品名称不得标注“活化水”、“小分子团水”、“功能水”、“能量水”以及其他不科学的内容。
六、关于微生物指标
本标准保留了大肠菌群指标,新增了铜绿假单胞菌指标,不再保留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计数、金*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及志贺氏菌指标。
菌落总数、霉菌、酵母属于卫生指示菌,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公众健康,而过度控制卫生指示菌和杀菌可能导致饮用水中溴酸盐含量升高,构成健康风险。目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食品微生物标准委员会(ICMSF)、国际瓶装水协会(IBWA)、美国、澳大利亚和欧盟等相关标准法规中,未对包装饮用水设立卫生指示菌指标。我委正在组织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将通过生产加工过程控制,加强对卫生指示菌的监测和管理。因此,本标准不再保留上述指标。
依据饮用水检测结果和CAC、ICMSF及我国相关标准,本标准保留了大肠菌群指标,增加了条件致病菌——铜绿假单胞菌(又称绿脓杆菌)指标。由于国际上没有饮用水中金*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及志贺氏菌指标,且尚无充分科学依据,本标准不再保留。
七、关于标签标识的实施
本标准对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要求(4.1和4.2)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要求,在此以前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为止。
八、关于桶装水的周转桶的标签
自2016年1月1日起,桶装水周转桶的标签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对于将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产品名称直接注塑凸印或漆印在桶身上的周转桶,对名称进行更正(如通过桶口套标的方式)后允许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并在产品保质期内销售。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6 22:56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饮用水是指可以不经处理、直接供给人体饮用的水,水是体液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构成细胞、组织液、血浆等的重要物质。水作为体内一切化学反应的媒介,是各种营养素和物质运输的平台,其次包装饮用水是指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包装饮用水(不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分为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两类,其实说白了,市面上包装上市可以直接饮用的都可以称为包装饮用水,它是市场上水类的总称,每个人根据自己需求购买不用的水。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6 22:56
康师傅就有两款:康师傅包装饮用水和康师傅优悦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6 22:57
包装饮用水:是指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
2016年起,饮用水标签标识全面按照新国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执行。有不少品牌的饮用水包装都已经“改头换面”,如“XXX矿物质水”已变为“XXX包装饮用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发布时间: 2015-01-20
扩展资料
1、包装饮用水制定情况
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06号),相关部门分析了国内外包装饮用水相关标准及安全指标要求,在《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9298-2003)及《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7324-2003)的基础上,整合修订形成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
该标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4年12月24日批准发布,自2015年5月24日起实施,标准中对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要求(4.1和4.2)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2、包装饮用水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即: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天然矿泉水将另行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
3、包装饮用水原料要求
包装饮用水的原料有两种主要来源:一是公共供水系统,二是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又可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来自于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来自于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应分别符合GB 5749中对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的要求,即:采用地表水为水源时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要求,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要求。
这些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源水经处理后,其水质应达到GB 5749的要求,再进入生产包装饮用水的后续加工工序。由于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源水经处理后,pH值一般不会发生变化,食品加工用水可以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的pH值执行。
4、关于包装饮用水的名称
包装饮用水的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包装通则》(GB 7718)的规定,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包装饮用水的产品名称不得标注“活化水”、“小分子团水”、“功能水”、“能量水”以及其他不科学的内容。
5、关于标签标识的实施
本标准对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要求(4.1和4.2)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要求,在此以前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为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包装饮用水
中国网-包装饮用水国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