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迟康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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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24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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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4 20:10
判处赔偿和罚金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迟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截至2015年3月25日欠款本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196363.61元,并支付从2015年3月26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滞纳金等费用(利率、滞纳金等费用标准按照《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有关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27元,公告费100元,共计4327元,由被告李迟康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