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号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今年7月1日执行,那上市公司的房产是否都要按公允价值计量,如购买的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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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23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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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6 04:09
上市公司的房产计量仍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规定进行。
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是对公允价值计量单独进行的规定,是对原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进一步的扩展与完善,不改变原会计准则的效力。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具体准则,固定资产是同时满足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特有的;二是使用寿命超过一会计年度。从固定资产的定义来看,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不以投资和销售为目的。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是为了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不是用于出售和投资的产品;2、可供企业长期使用。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随着使用和磨损,通过计提折旧方式逐渐减少帐面价值;3、固定资产是有形资产。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第三章“后续计量”中指出: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同时又指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所以,购买的商铺如果是是为了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不含投资性房地产)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应计入“固定资产”;如果是为了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则应计入“投资性房地产”。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则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否则采用成本模式。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根据该定义,衡量公允价值的关键在于以市场为基础的计量,而不是特定主体的计量。因此,在计量公允价值时,企业应当采用当前市场条件下,市场参与者在对资产或负债进行定价时可能采用的最优假设。
对于某些资产和负债而言,存在可供利用的市场交易或市场信息,但也有一些资产和负债,则没有可以利用的市场交易或市场信息。《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计量公允价值时应当采用其他估价技术,并尽可能多地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尽可能少地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