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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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23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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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05 01:37
济南市中级人民*电话是0531-89256000。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原审人民*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